作为保单指定受益人,离婚后一定能拿到理赔金吗?
前两天有一位同业朋友来咨询,夫妻投保寿险,离婚后受益人的问题,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关于受益人的问题。如果受益人是妻子,但后来离婚了,受益人还是妻子吗?
张某和李某一见钟情后走进了婚姻殿堂。张某的保险意识比较强,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,保险金额50万元,投保单上受益人为李某,关系为妻子。后来因生活习惯、价值观等问题,两人最后协议离婚,但由于工作繁忙,张某并未变更保单的受益人。一年后,张某不幸罹患癌症,没过多久就去世了。李某想起张某生前投保的保险受益人是她,遂后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结果会是怎样呢?理赔金是保单上约定的李某吗?如果不是,保险金权益人又是谁呢?
按照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,张某前妻李某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已其离婚,妻子的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,原来指定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不符,导致无法判断张某关于受益人的真实意图,故视为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。在保单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,按照《保险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张某的遗产,依照《继承法》的规定给付给张某的法定继承人,若张某父母尚在,其父母为保险金权益人,享有保险金请求权。
关于受益人是否为妻子李某(前),有以下三种情况:
一、张某在投保时选择受益人为:李某,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为:配偶。
在保险事故发生时,因李某和张某已经不是配偶关系了,此情况视为保单未指定受益人。
二、张某在投保时选择受益人为:李某,未约定与被保险人的关系。
在发生保险事故时,虽然李某与张某已经离婚了,因保单受益人为李某,未约定关系,不受婚姻事实改变的影响,故受益人仍是李某。
三、张某在投保时受益人为:配偶,没有明确配偶具体是谁。
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配偶为受益人,李某已经和张某离婚了,不再是配偶关系,故受益人不是李某。
在指定受益人时,任何的模糊性指定,都可能带来纠纷或隐患。最好的方式是在指定受益人时把受益人的全部信息在保单中载明,同时在发生关系变化时,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受益人的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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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虽然被保险人张某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其妻子李某某,其在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人,但《保险法》司法解释(三)第九条明确规定,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没有另外约定的前提下,“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
受益人的权利?申请保险理赔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,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申请理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