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简况:
2023年4月某女士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,后前往医院进行就诊治疗,相关医疗费用并由事故责任方全额赔偿。
某女士后想起自己有投保某保险公司意外险产品,其中包含了意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,遂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但被保险公司告知无可赔付金额。某女士对此不理解。
案例分析:
为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,防止诱发道德风险,费用补偿型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。即保险理赔款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,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理赔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。
某女士所申请医疗费用正适用损失补偿原则。本案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前已从其它途径(第三方责任人)获得全部补偿,故无法再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赔偿。
若某女士未通过其它途径获得赔偿或未获得足额赔偿,针对某女士未获得赔偿的部分(不超过其实际损失),某女士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该部分的赔偿。
日常生活中,危险无处不在,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给人们带来难以承担的损失及伤害。
具有良好风险意识消费者,会逐步提升保险意识,通过购买保险将潜在的风险及可能的损失进行转移给保险公司,从而减轻个人及家庭的经济压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