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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合同中的“特别约定”知多少

2024-03-13.众安头条

近期,小编的朋友向小编咨询:

自己在去年买了某公司住院医疗险,孩子今年因为肺炎在家附近的私立医院住院一周,本以为已经符合了理赔条件,正庆幸自己保险保障意识比较高、这次住院的费用有了着落,谁知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,拒赔原因是:“不符合保单约定的指定医院”


朋友感到无比困惑:“保单约定的指定医院”到底是什么意思?为什么保险公司以此为由给拒赔了呢?说着还把自己的保险合同电子版发了过来。




小编打开了他的电子保险合同,告诉他在合同条款的“释义”及保单单首页的“特别约定”中,对就诊医院均有约定。


同时,把“特别约定”部分关于“指定医院”的描述,给他截了屏(如下图)。并且告诉他,因为孩子本次就诊的医院是“私立医院”,所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“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”,被拒赔了。




小编的朋友看完后,才想起来当时投保时页面有提示的,自己应该看到过这个内容,但因为孩子着急住院,确实没再仔细核对就诊医院的细节。


同时对小编截图中的“特别约定”来了兴趣。于是小编声情并茂地给他上了一节“保险小课堂”——关于保险合同中的”特别约定“。各位看官,请搬好小板凳,开始上课啦!


一、什么是特别约定?


 “特别约定”,顾名思义,就是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,附加在保单上的特殊协议,是对格式化的保险条款中的“未尽事宜”补充的、特殊的约定事项。


有些看官就会有疑问了,为何有了“保险条款”,还要有特别约定呢?这个“特别约定”到底约定哪些内容呢?


二、”特别约定”到底“约定啥”?


保险条款一般会规定一些共性化的、普遍的权利义务,但涉及一些个性化、特殊的事项,就会利用“特别约定”来规范。通常来说,保险公司会就以下内容做一些“特别的约定”:


第一、关于承保条件的特别约定。

比如,“除外承保”或者“加费承保”就是比较常见的特别约定。投保时,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有特殊情况,导致某种风险比普通人高(如患有乳腺结节会导致乳腺癌风险增高)。


经过双方协商后,很可能会“特别约定”该类风险不在保障范围内,或保费需要增加。这些信息就会附加在承保的保险单上,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。


第二、关于产品区分的特别约定。

部分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产品区别化、匹配不同消费者的需求,同一款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版本,比如重疾险保额50万版、保额100万版等。


这种情况,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使用通用格式条款的基础上,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来对等待期、免赔额、保障范围、赔付金额、赔付比例等内容进行规定,从而区分不同产品,对应不同的保费、缴别。


通常来说,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与享受的保障,是成正比的关系,即,保费越高,保障越全面,出险后可能获得的赔付越高。


第三、关于部分责任豁免特别约定。


在某些情况下,保险公司可以豁免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,上述案例中,关于就诊医院的约定就属于此类。


又比如,一些意外险会约定部分医院就医不赔(比如北京密云地区的某些医院)、溺水事故保额减半、在2米及以上高空坠落不赔或保额减半等。


但值得注意的是,此类约定,保险公司需在“产品页面宣传”或“业务员销售”等流程中,明确提示/告知消费者,消费者也应该对此类“特别约定”仔细阅读后再投保,避免后续产生理赔争议。


小TIPS:如果是线上投保,特别约定部分,一定要仔细阅读哦!




当然,除上述内容外,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也有一些细微差别,“特别约定”中也会约定投保份数、投保年龄限制、投保关系要求等内容。


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、对双方权利义务、合同成立条件等产生影响的内容,各位看官一定要睁大眼睛,仔细看清楚。


三、“特别约定”合法吗?效力如何?


各位看官可以放心啊,关于“特别约定”的效力,《保险法》有明确的规定。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下:




即保险公司可以与投保人协商约定相关协议,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。


也就是说,保险法对于特别约定是认可的,双方达成一致的特别约定受法律保护。


那如果特别非约定部分和基础条款不同甚至冲突,如何处理?一般来说,以特别约定为准,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是高于保险条款的。


关于这点,在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》中有明确规定:




因此,一旦特别约定和基础条款产生了矛盾,以特别约定为准,如保险公司拒绝履行特别约定中规定的责任事项,消费者可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综上所述,“特别约定”“保险条款”作为保险合同(保险单)的组成部分,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约束作用,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,一旦有疑问,可联系官方电话客服或在线客服,进行详细询问,避免投保了不合适的产品,或者因不在合同范围内的就医行为而影响理赔,引起双发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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